本报博乐讯 (记者齐丽格尔 通讯员恽婵) 为规避征信问题办理“假离婚”,一方承诺“到期不复婚即赔偿15 万元”,不料离婚后对方另寻新欢拒绝复婚。11月24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财产纠纷,最终认定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给付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干涉婚姻自由,依法判决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从博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双方当事人结婚10余年,虽无子女但感情基础尚可。2023年4月,因小壮(化名)存在征信不良记录,二人无法顺利购置房产,遂协商“假离婚”规避该限制。为打消小壮顾虑,小高(化名)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约定“2024年3月前办理复婚手续,若未按期复婚,自愿赔偿小壮购房款15万元”。
拿到承诺书后,两人正式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小高不仅未按约定购置房产,也未提及复婚事宜,反而与他人建立新的恋爱关系。小壮多次尝试挽回婚姻、提出复婚请求,均被小高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小壮遂将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承诺书约定支付15万元赔偿款。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上。小壮陈述了两年来挽回婚姻的经过,坚持要求小高履行赔偿承诺;小高则当庭表示暂无支付能力,但同意复婚。但小壮认为,小高此时同意复婚是为逃避赔偿义务,且其已有新的感情生活,婚姻已无挽回必要,明确拒绝复婚并坚持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基于自身意志自主决定婚姻缔结与解除,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复婚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将婚姻缔结与金钱利益强制绑定,以财产给付为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精神。
本案中,小高出具的承诺书以“复婚”为前提约定财产赔偿,本质上是以金钱作为婚姻自由的代价,既对当事人形成不当约束,也违背婚姻关系的情感本质,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同时,小壮与小高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小壮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绝非商事交易的筹码,不能将人身关系承诺作为财产分割的附条件条款。‘复婚返利’‘不复婚赔偿’ 等类似约定,看似是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实则侵犯了婚姻自由的核心权利,往往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孟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