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下人员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及合法有效手续前往博乐市公安局领取,若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博乐市公安局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上缴国库。
1.李军键(3000元)、2.左振福(2000元)、3.马卫平(4000元)、4.王海龙(4000元)、5.何斌(1600元)、6.俞兆武(4000元)、7.朱立乔(5000元)、8.周敏(5000元)、9.李峰(3000元)、10.任宏军(10000元)、11.赵文现(1000元)、12.黄福武(2000元)、13.陈春丽(2000元)、14.张华山(1500元)、15.刘冯霞(1000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博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0909-2328001
博乐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