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宏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在博乐市金三角工业园区以北阿拉赛依2号花岗岩矿区域未经许可擅自开采花岗岩矿后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我局拟对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采花岗岩矿后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要求完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花岗岩矿后矿山生态修复;
2、并处你公司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五倍罚款(修复治理方案中治理工程费用估算为209.88万元),即1049.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亚森江、刘玉霞
电话:0909-2267578
地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