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乐讯 (记者杨薇薇 通讯员黄婷) 11月29日,记者从博州人大常委会获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查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州首个公布实施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近年来,全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达15.47万辆,停车泊位供给不足、分布不均衡、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为破解这一城市管理难题,博州确立了该立法项目。
据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燕介绍,立法工作自2022年7月启动以来,始终坚持在自治州党委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借力援疆湖北省人大法工委力量支援,依托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 期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各县(市)、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深入各县(市)开展实地调研,向疆内外省市学习借鉴停车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组织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又经自治州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博实地考察调研、指导修改后,最终,《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
《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从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明确了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政府职责和基本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坚持建管同步,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和驾驶人员义务;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
《条例》还规定,城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探索推行错峰计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
“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条例》的制定让停车场的建管工作有法可依,对维护和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王燕说。